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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購人同意並理解,參與本基金須遵守公開說明書中的規定,這些規定被視為納入本申購書,其中包括以下條款和條件:

    a) 最低投資金額為10,000美元,申購人的額外申購金額至少為10,000 美元;
    b) 每單位份額持有人可能向基金管理人支付最高為所申購單位面值3%的配售費,在申購時支付;
    c) 份額將在基金管理人辦公室持有的份額持有人名冊中以賬簿形式保存,該份額持有人名冊的記錄應是份額所有權的唯一確鑿證據。基金管理人不會就基金份額所有權的任何信託或基金份額所有權的任何轉讓通知,除非該轉讓已按照本認購協議的規定進行;
    d) 單位通常不可轉讓。作為例外,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轉讓通知來轉讓份額。基金管理人有權自行決定批准或拒絕提議的份額轉讓,而無需任何說明理由的義務。如果基金管理人批准,基金份額可以轉讓給已正式完成並簽署轉讓協議的受讓人,轉讓協議的形式和内容令基金管理人滿意,其中包含與申購書中類似的陳述、保證和協議;
    e) 本申購書和備忘錄中包含的與單位轉讓和轉讓登記有關的所有限制、約束和規定應適用於根據巴林法律或司法判決進行的任何單位轉讓或單位轉讓;
    f) 任何個人或法人實體因單位份額持有人死亡或破產或因法律或司法決定的其他原因而有權獲得基金單位,但須遵守下文規定,並在基金管理人合法要求的時間內進一步提供此類證據,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或選擇由本人指定的人為其受讓人;
    g) 因單位持有人死亡或破產或因法律或司法判決的實施而有權獲得單位的個人或法人實體無權就單位行使單位持有人的任何權利或特權,直到該個人或法人實體在單位持有人登記冊登記為單位持有人;和
    h) 本申購書構成申購人申購此處指定單位份額為不可撤銷。基金管理人有權在收到申購金額之前或之後,全權酌情接受或拒絕全部或部分申購,而無需說明理由,基金經理可全權酌情決定向潛在單位持有人提供和在潛在單位持有人之間進行份額分配。本申購單位份額的要求,如被基金管理人接受,將構成申購人與基金管理人就其自身和/或基金賬戶就本申購書標的事項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可執行性的協議。

  2. 申購人理解並承認申購人在簽訂申購書時了解以下內容:

    a) 申購時單位沒有既定的二級市場,並且單位在不久的將來沒有也可能不會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證券交易所註冊或上市。
    b) 基金份額的轉讓只能通過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轉讓通知並在得到基金管理人事先書面批准的情況下轉讓給已正式完成並簽署轉讓協議的受讓人,其形式和實質均令人滿意基金管理人,包含與申購書所載類似的陳述、保證和協議。申購人理解,基金管理人保留自行決定不批准任何提議的單位轉讓的權利,而無需給出任何理由。

  3. 申購人明確且無法撤銷地委任基金管理人作為申購人的代理人,並授權基金管理人以申購人代理人的身份在符合備忘錄規定的前提下投資:(a)申購人申購的資金與其他單位持有人申購的基金以及(b)此類投資產生的收入(統稱“基金持有資產”)合稱。在不限制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被授權並有權代表申購人進行以下行為:

    a) 在所有主管監管和政府機構、部門和機構面前代表申購人作為單位持有人的所有方面的利益;
    b)為單位份額持有人的獲取利益和持有來自基金持有的資產和收入(“資產”) ;
    c) 審查基金資產的表現並代表單位持有人進行處置;
    d) 在法律允許的合理範圍內,保護資產、基金持有量以及資產單位持有人和作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e) 如有必要,代表單位持有人為根據基金目的從銀行獲得資金,並為基金的資產設立擔保以確保該等資金;
    f) 做所有對基金持有和資產的收購、管理和/或處置必要或附帶的行為、行為和事情;
    g) 就因基金持有或資產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索賠和要求出庭並任命律師;
    h) 出現在有關當局面前,承認和執行與資產的收購、出售或其他處置有關的銷售協議、契據、擔保文件和/或其他轉讓文件;
    i) 處理並聘請和委派律師處理與基金持有和/或資產有關的索賠和要求;
    j) 上述所有必要和附帶的行為、行為和事情。

  4. 申購人知道授權投資諮詢委員會成員行使備忘錄中規定的投資諮詢委員會的權力和職能是不可撤銷的。
  5. 申購人知道授權託管人、管理人和登記官行使備忘錄中規定的託管人的權力和職能是不可撤銷的。
  6. 基金管理人、投資諮詢委員會、伊斯蘭教法監事會成員、托管人、管理人和登記官將被授權聘請第三方就基金或行使相關權力或履行職責提供建議。他們的相關職能,並將有權依賴此類建議,並且不會因依賴此類建議而採取或不作為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承擔任何責任。
  7. 基金管理人、投資諮詢委員會成員、伊斯蘭教法監事會、託管人、管理人和登記官對任何善意相信為真實或將簽署的文件所可以採取不作為或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申購人同意並承諾批准並遵守基金管理人根據備忘錄作出的所有決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的決定:

    a) 基金的成立和清盤;
    b) 基金持有範圍;
    c) 收購、出售和/或處置資產的時間和方式;
    d)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基金持有結構;和
    e) 資產的類型、性質、位置和價值。

  9. 只有在本申購書首頁確定的申購人或在份額持有人名冊登記的個人或法人實體,基金管理人才能被視為根據本申購書分配份額的絕對和實益擁有人,並且:

    a) 基金管理人將有權就向該個人或法人實體支付的所有權利和付款獲得絕對解除;和
    b) 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該人或法人的指示行事。
    c) 基金管理人有權利於風險上漲時,不再累積潛在收益,有權絕對解除申購書之權利。

  10. 本申購書和備忘錄將受巴林王國法律管轄,巴林法院對因本認購協議和/或招股說明書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爭議或分歧具有管轄權。

風險聲明&服務條款

富樂伯推出之基金屬於中低風險,一定程度上可降低資產損失風險,但策略運作期間依舊可能產生虧損,基金投資涉及風險,不負任何投資虧損之擔保,投資前請先評估個人風險承受能力。市場波動或尾端風險所造成的績效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基金提及之未來經濟預測及內容,不一定代表基金之績效,申購人同意投資期間內造成本金虧損之責任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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